技術文章
TECHNICAL ARTICLES、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報廢的標準
一般的空氣呼吸器使用達到10-12年。因材質老化,空氣呼吸器原件長期使用產生腐蝕、磨損等原因,綜合技術性能都會不同程度的下降,當經過定期技術檢測,判定需報廢時,使用單位即可做報廢處理。不經常使用的空氣呼吸器,經過定期技術檢測認定性能良好,可以適當延長服役期,但不應超過15年。
一些廠商采用新型的抗老化的材料生產的空氣呼吸器,其使用壽命要高于普通材料生產的,可以按照使用數名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使用中頻繁出現故障,經多次修理無法達到規定的技術指標和定期技術檢驗機構經檢測認定需要報廢的空氣呼吸器,使用單位應即使報廢。標準修訂后,若制造商根據標準認定某批次空氣呼吸器不能確保使用者荌全時,應采用書面通知形式告知使用企業該批次空氣呼吸報廢。
因使用或存放環境惡劣的其他原因,使用企業應適當縮短空氣呼吸器的使用壽命。但沒有達到報廢年限的氣瓶,可以繼續使用。
2、報廢空氣呼吸器的處置
報廢的空氣呼吸器應標識,與其他空氣呼吸器分別存放。產權方應對報廢的空氣呼吸器破壞處置,或交空氣呼吸器生產商處置。應當遵守環境保*的規定,不隨意棄置、破壞環境。處置時注意不要因棄置不當使報廢部件重新使用,為其他防護措施帶來隱患。